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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组织章程

 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

金融系学会

组织章程

102520日金融系周会暨会员大会修订过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本会名称原为「国立高雄工商专校银行保险学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改为「国立高雄科学技术学院金融系学会」,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改为「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金融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章程系依「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学生事务处课外活动组」订定之「学生社团组织及活动细则」订定。

 

第三条:本会之宗旨如下:

一、加强师生联系、沟通会员情感、争取与维护会员权益

二、砥砺学术、充实课外活动、推展优良系风

三、发扬团队精神。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原于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金融系办公室。经「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学生事务处课外活动组」同意,于民国八十五年九月一日迁至学生活动中心七楼社团办公室,于民国100年迁至燕巢校区管理学院()地下一楼MB004社团办公室。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

 

第五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对外代表本会,对内向会员大会负责,下设行政副会长、活动副会长各一名,协助会长办理本会会务。

 

第六条:会长、副会长下设公关、文书、总务、出纳、活动、美宣、资讯、学术、体育、器材等部长。各部部长由会长任命之,会长得视情况增设各部组长。

 

第七条:会长职权如下:

一、召开会员大会,担任会员大会、干部会议之主席。

二、组织本会干部。

三、领导各干部及总理本会各项事务

四、公布本会之决议事项。

五、对外代表本会参与各项会议。

 

第八条:行政副会长职权如下:

一、协助会长处理各项事务。

二、会长因故无法视事时,副会长行使会长之职权。

三、协调行政部门之运作,并定时向会长回报。

四、在活动日15天之前要将公文、企划书、预算表、概况表

    送至学生会审核

活动副会长职权如下:

一、协助会长处理各项事务。

二、协调活动部门之运作,并定时向会长回报。

三、督促各活动筹备会议、检讨会议

四、与会长初步讨论整学期活动规划

 

第九条:各部工作职掌如左:  

         

公关:负责接待、对外系或外校及有关单位之联系或合作等事宜、经费往来之筹措。

文书:所有文件、活动资料之收集、整理及建档,并负责会议过程之记录,汇整社团评鑑资料。

总务:活动经费预算之编列,所有财产收支之管理与设置所需之帐目,定期于每个月第四周周一向社员征信财务状况。

活动:会务相关活动之筹划推展及筹办本系之各项活动、带动活动气氛。

美宣:活动挂幕、海报设计,社团办公室布置,管理美宣用品,系学会代表物之设计。

资讯:系学会网站资讯设计、更新、维护,收集各活动照片,各项资讯整理与发布,维护社团办公室电脑设备。

器材:活动器材、场地之租借,管理、维护社办资产,熟练灯光音响操控与架设。

出纳:保管本会存折,记录各项活动之预支,每月请款领款、发放请款人请款金额并与总务部长核对帐务后向会长报告。

体育:掌理本会之各项体育事务,系队活动之统筹规画,定期向会长、副会长回报系队状况。

学术:提供相关证照、升学、公职等资讯,举办学术讲座,传达学校或系上学术资讯之事宜。

 

第十条:会长得视会务情况调整各干部职权。  

 

第十一条:会长得将有功干部提校方奖励。

 

第十二条:本会可另设顾问数人,由会长任命之。

 

第十三条:本会干部每月可举行常会数次,讨论各项活动之推展及工作协调。必要时由会长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会长得视工作之需要,进行特别任务,临时编组;任务结束,须立即解散。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凡是具有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日间部学籍之金融系学生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所享之权利如下:

一、发言权:于会员大会有发言权。

二、提案权:于会员大会有提案权,于平时有书面建议权。

三、表决权:于会员大会有表决各项议案之权。

四、参政权:可行使选举、被选举、罢免权。

五、其他依本章程规定所衍生之权利。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应尽之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会员大会之决议。

二、缴纳会费之义务,于入学时缴交。

三、对于本会所举办之各项活动有参与之义务,并协助本会干部所交付之事宜。

四、出席会员大会之义务。

五、其他依本章程规定应尽之义务。

 

第十八条:本会会员丧失「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日间部金融系学生」学籍者,视为丧失会员资格。

 

第四章、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时程应于学期开始后,学期终了前。由会长担任主席,若会长不克参加时,由活动副会长担任主席。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由会长召开临时会:

(一)依本章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补选正副会长。

(二)会长视会务之需要。

(三)五分之一以上之会员连署声请。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列之:      

(一)通过及修订本会章程。

(二)听取行政、活动部门之报告,及质询之。

(三)重大议案之决议。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之决议案须经五分之三以上会员出席,且达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通过之。

 

第五章、选举与罢免之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二十四条:系学会会长、副会长选举以公开、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法行之。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一年,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节 选举机关

第二十六条:系学会正、副会长之选举,由系学会推派一名干部,成立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办理之。

 

第二十七条:选委会其成员由系学会干部推派,开票人员相关规定由选委会订定之。

 

第二十八条:选委会应于当届会长任期结束前一个半月内举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选委会负责办理候选人登记,公告候选人名册,管理投票、开票、监票及其他相关事宜,并公布当选人。

 

第三十条:若委员登记为候选人时,其委员职得由系学会会长推荐公正会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选委会应汇集各候选人之政见、相关基本资料及选举投票有关规定,编印选举公报,并分别张贴于适当地点,选票应由选委会印制分发,并刊登各候选人之姓名及相片。

 

第三节 选举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员均为有选举权之选举人。

 

第三十三条:会长、副会长之竞选资格如下:

()日四技二年级之本会会员。

()成绩门槛限制:

1.上学期学业成绩会长、副会长达七十分以上,且无二科

  以上不及格,操行成绩八十分以上者。

2.上学期学业成绩会长、副会长达六十五以上,且无二科

  以上不及格,操行成绩八十分以上者,经指导老师签署

  同意书,亦可参与选举。

«  候选人须符合上述资格,始可登记为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登记候选办法:

一、领表:符合候选人资格者,请向选委会领取登记申请表格。 
二、登记:经学校一名以上之老师或教官推荐,各候选人需至选委会 填写申请表,并附缴学科及操行成绩单影印本。经选委会审查上述资 格通过后,始得参加竞选。 

 

第三十五条会长、副会长应采搭挡竞选,不得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经登记为候选人者,于登记截止后,不得撤回其候选人登记;在登记 截止前撤回登记者,不得再申请候选人登记。

 

第三十七条选举时,投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选委会应加警告,不服警告时,应按情节轻重,经学生事务处课外活动指导组同意,宣布取消其选举权、被选举权。 
一、发表意见超出议题范围,致损害他人之人格及信誉者或有损校誉 者。 
二、在旁监视、劝诱或干涉其他选举人圈选选票者。 
三、将选票携出会场圈选者。 
四、将已圈选之选票明示他人者。 
五、将选票交付他人代圈选者。 
六、妨害选举之进行者。 

 

第三十八条:候选人应至各班或公共场合举行政见发表会。

 

第三十九条:投票规定:

一、投票权:本会会员,采一人一票制。

二、投票日期:由选委会公布之。

三、投票地点:由选委会决定之。

四、投票须持个人学生证或其它足以证明身分之证件,领取选票,应于发票完毕后十五分钟内完成投票,逾时视为放弃投票之权利。

五、投票方式依直接无记名投票方式举行之。

六、投票时间结束后,剩馀选票及票箱当场封箱后,经选委会工作 人员核可盖章并集中保管至开票。

 

第四十条:废票界定:

一、圈选时,必须使用专用印章,否则视同废票。

二、选票上加入任何记号者。

三、选票上不加圈选完全空白者。

四、圈选后加以涂改者。

五、选票上圈选二人以上者,如难以认定,应由选委会及监选单位决定之。

 

第四十一条:投票率需达会员人数百分之五十方为有效选举,多组竞选时,所得之有效票数较多者为当选,若为同额时,以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时为当选。

 

第四十二条:当选后,依校方规定交接,不得兼任任何社团之正副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会长因故无法行使职权时,由行政副会长代理办理会务。无法行使职权超过二周时,由选委会进行补选会长,原任副会长保留职权不受补选之影响。若原任副会长辞职参加会长补选,应同时进行副会长补选。

 

第四十四条:会长、副会长除经会员大会行罢免权,或涉及本章程及校方之相关规定,须予免职,否则不得予以免职。

 

第四节 罢免与改选

第四十五条:会长、副会长任职四个月内,不得提出罢免。

 

第四十六条:经全体会员五分之三以上连署,附议罢免原因,得向选委会提出罢免申请书。

 

第四十七条:选举委员须在罢免申请书提出后两日内告知被罢免者,被罢免者于通知后一周内提出答辩书。

 

第四十八条:选委会收到答辩书后一周内举行罢免案投票,若未达二分之一会员同意,则罢免案申请无效。

 

第四十九条:罢免案通过后,由选委会进行补选。

 

第六章、经费及设备费用

第五十条:本会经费来源如左列之:

一、全体会员缴纳之会费。

二、各界赞助金及学校补助经费。 

三、活动结馀。

四、利息收入。

 

第五十一条:本会会费缴交以四学年计算,每学期250元整,缴交总额为2,000元整,于新生入学时一并缴交。若本会向会员加收会费时,须经会员大会决议,再收取。

 

第五十二条:会员因中途办理转学、休学或退学者可办理退费,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费标准:

1.会员于开学日()之后而未逾学期三分之一完成转学、休学或退学手续者,应退该学期会费三分之二及剩馀学期会费。

2.会员于开学日()之后逾学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学期三分之二完成转学、休学或退学手续者,应退该学期会费三分之一及剩馀学期会费。

3.会员于开学日()之后逾学期三分之二完成转学、休学或退学手续者,所缴之当学期会费不予退费,仅退还剩馀学期会费。

二、退费申请方式:

1.申请者需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会费缴交证明,完成转学、休学、退学手续之相关文件)

2.退费手续完成后,请本人或代理人向总务组签收级领取。

三、本办法经委员大会通过后,公告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五十三条:每年度本会动用之经费不得超过该年度之预算,且需设置预备金百分之十,并于会员大会公告整年度经费规划(含系队补助)。

 

第五十四条:每年度预算上限之公式如下:每人每学期之系学会费X目前会员人数X 2学期。

 

第五十五条:预备金之动用需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六条:以系学会名义与厂商合作之回馈金、赞助金或活动结馀得由系学会自由运用于系学会相关活动;其剩馀款项,须归入系学会费之收入。

 

第五十七条:各班每学期得向系学会申请班级经费补助,金额至多新台币一仟元整,以申请乙次为限。

 

第五十八条:本会于每月的第四周周一将上月收支明细表以纸本公告,以利征信。

 

第五十九条:本会系队参与大专院校际杯比赛可申请系队经费补助五佰元整,校内全校性比赛可申请系队经费补助四佰元整,申请依据「系队管理办法规订」定之。

 

第六十条:本会财产设备需订定「财产管理办法」管理之。

 

第七章、章程之修改

第六十一条:修改章程申请案须经全体会员五分之三连署或经由当届系学会全体干部提出,方可申请。

 

第六十二条:章程修改申请案提出时,需附修改相关佐证资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决议通,由会长公布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悉依本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本会其他规章、办法等与本章程抵触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