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财产管理办法
金融系学会
财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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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名为「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金融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金融系学会组织章程」第六章第六十条订定之。
第三条 本会财产分为『可出借资产』及『不可出借资产』,且可借用清单公布于本会官方网站。
第四条 本会所有财产由器材部长保管,并统一放置于本会社团办公室,以便管理。
第五条 本会之可出借资产分为『资产类』、『美宣用品类』及『耗材类』。
第六条 本会之社团评鑑本为『不可出借资产』,仅供金融系社员于金融系学会社团办公室借阅。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之「会长」、「部长」及「干部」,指就任于该系学会年度者。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之「出借人」,由就任于该系学会年度之所有干部担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之「社员」,为已缴交本会会费之日间部四技金融系成员。
第二章 财产处置
第十条 因应会务需要而购买之器材设备,购置费用五千元内者,经本会干部全体同意,方可购置;逾五千元者,依照本会组织章程第六章第五十三条,须列于年度经费预算规划中,并于社员大会公告。
第十一条 新添购之器材设备,应贴上标明购买日期、器材设备名称、保管单位之本会财产标籤。
第十二条 因应活动购买一次性使用之耗材,该活动执秘应于活动结束后一星期内将剩馀之耗材缴回本会,并填写「金融系学会活动剩馀耗材缴回登记表」,已完成归还手续。
第十三条 鉴于财产皆有折旧及损坏之可能性,且为明确传达各年度本会财产交接状况,器材部长评估并确认财产已不复使用后,应清楚填写「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金融系学会资产报废单」,交由器材部长、总务部长、出纳部长及会长签核后方可报废。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金融系参与各项活动,以及本会办理例行活动所借用之器材设备因操作不当而造成器材设备毁损者,应负该器材设备修缮金额百分之七十,或添购新器材设备金额百分之七十之责任,剩馀百分之三十由本会承担。
第十五条 社员参与与本系非相关之活动,所借用之器材设备因操作不当而造成器材设备毁损者,应负该器材设备百分之百之修缮、赔偿责任。
第三章 财产出借
第十六条 本会器材设备仅供社员代表金融系所参与之各项活动,以及本会办理例行活动之用。
第十七条 本会耗材(含美宣用品及影印纸张)仅供社员代表金融系所参与之各项活动,以及本会办理例行活动、会议之用。
第十八条 本会器材设备借用天数以三天为限,自填写出借登记表日后起算。
第十九条 本会器材设备限于本校内(建工校区、燕巢校区)使用。
第二十条 凡拟使用本会耗材(含美宣用品及影印纸张)者,须经由器材部长同意后,填写「消耗品使用登记表」,并由任一干部于登记表之出借人一栏签名后,方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凡拟使用本会器材设备者,须经由器材部长审核后,填写「资产类物品出借登记表」,并由任一干部于登记表之出借人一栏签名后,方可完成出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应活动需要必须借用本会器材设备三天以上,或有特殊需求之情事(如用于与本系非相关之活动、须携至校区外等),由该活动负责人填写「金融系学会器材设备借用单」,并向器材部长提出申请,且经由本会会长核准后,方可出借。
第二十三条 借用之器材设备无法于规定日期内归还者,应于到期日前经由器材部长同意,填写出借登记表后方得延长借用期限乙次,并以三天为限。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本会财产及保障社员之借用权利,无故未于规定日期内归还、未告知所借用器材设备用于特殊需求者,该借用学期不得再借用本会之器材设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若日后须修改本办法,由本会干部召开干部会议讨论,方可成立。
第二十六条 办法经干部会议通过后,须于社员大会上说明,且呈送本会指导老师核备后实施,修正亦同。
第二十七条 若经抵触「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金融系学会组织章程」之条例,则视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