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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組織章程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金融系學會

組織章程

102520日金融系週會暨會員大會修訂過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本會名稱原為「國立高雄工商專校銀行保險學會」,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改為「國立高雄科學技術學院金融系學會」,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改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金融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章程係依「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訂定之「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細則」訂定。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加強師生聯繫、溝通會員情感、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

二、砥礪學術、充實課外活動、推展優良系風

三、發揚團隊精神。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原於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金融系辦公室。經「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同意,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一日遷至學生活動中心七樓社團辦公室,於民國100年遷至燕巢校區管理學院()地下一樓MB004社團辦公室。 

 

第二章、組織與職權

 

第五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下設行政副會長、活動副會長各一名,協助會長辦理本會會務。

 

第六條:會長、副會長下設公關、文書、總務、出納、活動、美宣、資訊、學術、體育、器材等部長。各部部長由會長任命之,會長得視情況增設各部組長。

 

第七條:會長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擔任會員大會、幹部會議之主席。

二、組織本會幹部。

三、領導各幹部及總理本會各項事務

四、公佈本會之決議事項。

五、對外代表本會參與各項會議。

 

第八條:行政副會長職權如下:

一、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副會長行使會長之職權。

三、協調行政部門之運作,並定時向會長回報。

四、在活動日15天之前要將公文、企劃書、預算表、概況表

    送至學生會審核

活動副會長職權如下:

一、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協調活動部門之運作,並定時向會長回報。

三、督促各活動籌備會議、檢討會議

四、與會長初步討論整學期活動規劃

 

第九條:各部工作職掌如左:  

         

公關:負責接待、對外系或外校及有關單位之聯繫或合作等事宜、經費往來之籌措。

文書:所有文件、活動資料之收集、整理及建檔,並負責會議過程之記錄,彙整社團評鑑資料。

總務:活動經費預算之編列,所有財產收支之管理與設置所需之帳目,定期於每個月第四週週一向社員徵信財務狀況。

活動:會務相關活動之籌劃推展及籌辦本系之各項活動、帶動活動氣氛。

美宣:活動掛幕、海報設計,社團辦公室佈置,管理美宣用品,系學會代表物之設計。

資訊:系學會網站資訊設計、更新、維護,收集各活動照片,各項資訊整理與發佈,維護社團辦公室電腦設備。

器材:活動器材、場地之租借,管理、維護社辦資產,熟練燈光音響操控與架設。

出納:保管本會存摺,記錄各項活動之預支,每月請款領款、發放請款人請款金額並與總務部長核對帳務後向會長報告。

體育:掌理本會之各項體育事務,系隊活動之統籌規畫,定期向會長、副會長回報系隊狀況。

學術:提供相關證照、升學、公職等資訊,舉辦學術講座,傳達學校或系上學術資訊之事宜。

 

第十條:會長得視會務情況調整各幹部職權。  

 

第十一條:會長得將有功幹部提校方獎勵。

 

第十二條:本會可另設顧問數人,由會長任命之。

 

第十三條:本會幹部每月可舉行常會數次,討論各項活動之推展及工作協調。必要時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會長得視工作之需要,進行特別任務,臨時編組;任務結束,須立即解散。

 

第三章、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凡是具有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日間部學籍之金融系學生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所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於會員大會有發言權。

二、提案權:於會員大會有提案權,於平時有書面建議權。

三、表決權:於會員大會有表決各項議案之權。

四、參政權:可行使選舉、被選舉、罷免權。

五、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所衍生之權利。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繳納會費之義務,於入學時繳交。

三、對於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義務,並協助本會幹部所交付之事宜。

四、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

五、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喪失「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日間部金融系學生」學籍者,視為喪失會員資格。

 

第四章、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條: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時程應於學期開始後,學期終了前。由會長擔任主席,若會長不克參加時,由活動副會長擔任主席。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由會長召開臨時會:

(一)依本章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應補選正副會長。

(二)會長視會務之需要。

(三)五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聲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列之:      

(一)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二)聽取行政、活動部門之報告,及質詢之。

(三)重大議案之決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案須經五分之三以上會員出席,且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通過之。

 

第五章、選舉與罷免之辦法

 

第一節    總則

第二十四條:系學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年,自每年一月一日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節 選舉機關

第二十六條:系學會正、副會長之選舉,由系學會推派一名幹部,成立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第二十七條:選委會其成員由系學會幹部推派,開票人員相關規定由選委會訂定之。

 

第二十八條:選委會應於當屆會長任期結束前一個半月內舉行選舉。

 

第二十九條:選委會負責辦理候選人登記,公告候選人名冊,管理投票、開票、監票及其他相關事宜,並公布當選人。

 

第三十條:若委員登記為候選人時,其委員職得由系學會會長推薦公正會員擔任。

 

第三十一條:選委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相關基本資料及選舉投票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分別張貼於適當地點,選票應由選委會印製分發,並刊登各候選人之姓名及相片。

 

第三節 選舉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員均為有選舉權之選舉人。

 

第三十三條:會長、副會長之競選資格如下:

()日四技二年級之本會會員。

()成績門檻限制:

1.上學期學業成績會長、副會長達七十分以上,且無二科

  以上不及格,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

2.上學期學業成績會長、副會長達六十五以上,且無二科

  以上不及格,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經指導老師簽署

  同意書,亦可參與選舉。

«  候選人須符合上述資格,始可登記為候選人

第三十四條:登記候選辦法:

一、領表:符合候選人資格者,請向選委會領取登記申請表格。 
二、登記:經學校一名以上之老師或教官推薦,各候選人需至選委會 填寫申請表,並附繳學科及操行成績單影印本。經選委會審查上述資 格通過後,始得參加競選。 

 

第三十五條會長、副會長應採搭擋競選,不得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在登記 截止前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候選人登記。

 

第三十七條選舉時,投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委會應加警告,不服警告時,應按情節輕重,經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同意,宣佈取消其選舉權、被選舉權。 
一、發表意見超出議題範圍,致損害他人之人格及信譽者或有損校譽 者。 
二、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選選票者。 
三、將選票攜出會場圈選者。 
四、將已圈選之選票明示他人者。 
五、將選票交付他人代圈選者。 
六、妨害選舉之進行者。 

 

第三十八條:候選人應至各班或公共場合舉行政見發表會。

 

第三十九條:投票規定:

一、投票權:本會會員,採一人一票制。

二、投票日期:由選委會公布之。

三、投票地點:由選委會決定之。

四、投票須持個人學生證或其它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領取選票,應於發票完畢後十五分鐘內完成投票,逾時視為放棄投票之權利。

五、投票方式依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舉行之。

六、投票時間結束後,剩餘選票及票箱當場封箱後,經選委會工作 人員核可蓋章並集中保管至開票。

 

第四十條:廢票界定:

一、圈選時,必須使用專用印章,否則視同廢票。

二、選票上加入任何記號者。

三、選票上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五、選票上圈選二人以上者,如難以認定,應由選委會及監選單位決定之。

 

第四十一條:投票率需達會員人數百分之五十方為有效選舉,多組競選時,所得之有效票數較多者為當選,若為同額時,以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時為當選。

 

第四十二條:當選後,依校方規定交接,不得兼任任何社團之正副負責人。

 

第四十三條:會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副會長代理辦理會務。無法行使職權超過二週時,由選委會進行補選會長,原任副會長保留職權不受補選之影響。若原任副會長辭職參加會長補選,應同時進行副會長補選。

 

第四十四條:會長、副會長除經會員大會行罷免權,或涉及本章程及校方之相關規定,須予免職,否則不得予以免職。

 

第四節 罷免與改選

第四十五條:會長、副會長任職四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

 

第四十六條: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得向選委會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四十七條:選舉委員須在罷免申請書提出後兩日內告知被罷免者,被罷免者於通知後一周內提出答辯書。

 

第四十八條:選委會收到答辯書後一週內舉行罷免案投票,若未達二分之一會員同意,則罷免案申請無效。

 

第四十九條:罷免案通過後,由選委會進行補選。

 

第六章、經費及設備費用

第五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列之:

一、全體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各界贊助金及學校補助經費。 

三、活動結餘。

四、利息收入。

 

第五十一條:本會會費繳交以四學年計算,每學期250元整,繳交總額為2,000元整,於新生入學時一併繳交。若本會向會員加收會費時,須經會員大會決議,再收取。

 

第五十二條:會員因中途辦理轉學、休學或退學者可辦理退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費標準:

1.會員於開學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完成轉學、休學或退學手續者,應退該學期會費三分之二及剩餘學期會費。

2.會員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完成轉學、休學或退學手續者,應退該學期會費三分之一及剩餘學期會費。

3.會員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完成轉學、休學或退學手續者,所繳之當學期會費不予退費,僅退還剩餘學期會費。

二、退費申請方式:

1.申請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會費繳交證明,完成轉學、休學、退學手續之相關文件)

2.退費手續完成後,請本人或代理人向總務組簽收級領取。

三、本辦法經委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五十三條:每年度本會動用之經費不得超過該年度之預算,且需設置預備金百分之十,並於會員大會公告整年度經費規劃(含系隊補助)。

 

第五十四條:每年度預算上限之公式如下:每人每學期之系學會費X目前會員人數X 2學期。

 

第五十五條:預備金之動用需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十六條:以系學會名義與廠商合作之回饋金、贊助金或活動結餘得由系學會自由運用於系學會相關活動;其剩餘款項,須歸入系學會費之收入。

 

第五十七條:各班每學期得向系學會申請班級經費補助,金額至多新台幣一仟元整,以申請乙次為限。

 

第五十八條:本會於每月的第四週週一將上月收支明細表以紙本公告,以利徵信。

 

第五十九條:本會系隊參與大專院校際盃比賽可申請系隊經費補助五佰元整,校內全校性比賽可申請系隊經費補助四佰元整,申請依據「系隊管理辦法規訂」定之。

 

第六十條:本會財產設備需訂定「財產管理辦法」管理之。

 

第七章、章程之修改

第六十一條:修改章程申請案須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三連署或經由當屆系學會全體幹部提出,方可申請。

 

第六十二條:章程修改申請案提出時,需附修改相關佐證資料。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由會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本會其他規章、辦法等與本章程抵觸時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