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財產管理辦法
金融系學會
財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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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金融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金融系學會組織章程」第六章第六十條訂定之。
第三條 本會財產分為『可出借資產』及『不可出借資產』,且可借用清單公佈於本會官方網站。
第四條 本會所有財產由器材部長保管,並統一放置於本會社團辦公室,以便管理。
第五條 本會之可出借資產分為『資產類』、『美宣用品類』及『耗材類』。
第六條 本會之社團評鑑本為『不可出借資產』,僅供金融系社員於金融系學會社團辦公室借閱。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之「會長」、「部長」及「幹部」,指就任於該系學會年度者。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之「出借人」,由就任於該系學會年度之所有幹部擔任。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之「社員」,為已繳交本會會費之日間部四技金融系成員。
第二章 財產處置
第十條 因應會務需要而購買之器材設備,購置費用五千元內者,經本會幹部全體同意,方可購置;逾五千元者,依照本會組織章程第六章第五十三條,須列於年度經費預算規劃中,並於社員大會公告。
第十一條 新添購之器材設備,應貼上標明購買日期、器材設備名稱、保管單位之本會財產標籤。
第十二條 因應活動購買一次性使用之耗材,該活動執秘應於活動結束後一星期內將剩餘之耗材繳回本會,並填寫「金融系學會活動剩餘耗材繳回登記表」,已完成歸還手續。
第十三條 鑒於財產皆有折舊及損壞之可能性,且為明確傳達各年度本會財產交接狀況,器材部長評估並確認財產已不復使用後,應清楚填寫「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金融系學會資產報廢單」,交由器材部長、總務部長、出納部長及會長簽核後方可報廢。
第十四條 社員代表金融系參與各項活動,以及本會辦理例行活動所借用之器材設備因操作不當而造成器材設備毀損者,應負該器材設備修繕金額百分之七十,或添購新器材設備金額百分之七十之責任,剩餘百分之三十由本會承擔。
第十五條 社員參與與本系非相關之活動,所借用之器材設備因操作不當而造成器材設備毀損者,應負該器材設備百分之百之修繕、賠償責任。
第三章 財產出借
第十六條 本會器材設備僅供社員代表金融系所參與之各項活動,以及本會辦理例行活動之用。
第十七條 本會耗材(含美宣用品及影印紙張)僅供社員代表金融系所參與之各項活動,以及本會辦理例行活動、會議之用。
第十八條 本會器材設備借用天數以三天為限,自填寫出借登記表日後起算。
第十九條 本會器材設備限於本校內(建工校區、燕巢校區)使用。
第二十條 凡擬使用本會耗材(含美宣用品及影印紙張)者,須經由器材部長同意後,填寫「消耗品使用登記表」,並由任一幹部於登記表之出借人一欄簽名後,方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凡擬使用本會器材設備者,須經由器材部長審核後,填寫「資產類物品出借登記表」,並由任一幹部於登記表之出借人一欄簽名後,方可完成出借手續。
第二十二條 因應活動需要必須借用本會器材設備三天以上,或有特殊需求之情事(如用於與本系非相關之活動、須攜至校區外等),由該活動負責人填寫「金融系學會器材設備借用單」,並向器材部長提出申請,且經由本會會長核准後,方可出借。
第二十三條 借用之器材設備無法於規定日期內歸還者,應於到期日前經由器材部長同意,填寫出借登記表後方得延長借用期限乙次,並以三天為限。
第二十四條 為維護本會財產及保障社員之借用權利,無故未於規定日期內歸還、未告知所借用器材設備用於特殊需求者,該借用學期不得再借用本會之器材設備。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若日後須修改本辦法,由本會幹部召開幹部會議討論,方可成立。
第二十六條 辦法經幹部會議通過後,須於社員大會上說明,且呈送本會指導老師核備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二十七條 若經抵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金融系學會組織章程」之條例,則視同無效。